**审判原则一直是各国**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正如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的那句话"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世界上也不存在丝毫不差的两起案件,但这些并不妨碍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找出相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事实从而适用相同的审判原则,较终获得相对的**公正。 这样看来,公平适用**审判原则的关键还在于法律人的主观能动性、相同的职业思维过滤以及相同的职业技能加工。今天实习律师小e从**侵权的视角出发,进行了史上较全**侵权判定相关法律原则整理,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这些纵横知识产权**界的法律原则吧!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侵权判定中的一个较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所谓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在包含**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则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法律依据: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通过,2013年和2015年分别进行了修正)*十七条**款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七条。 缺点: 过分拘泥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思和范围常常不能为**权人提供有效和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等同原则 起源于美国,如今已经被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普遍认同的等同原则是**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侵权时适用较多的一个原则,有人说它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一种修正。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虽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若该不同是非实质性的,前者只不过是以与后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即等同特征,则仍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法(2008修正)》*五十九条;《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十七条;《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七条。 缺点: 适用标准难以统一导致的权利滥用。 等同原则在**侵权判定适用的过程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对比对象的确定,这个问题经历了从整体比对到逐个技术特征比对的过程。学界关于对比对象理论的两种主要观点分别为整体等同理论和全部技术特征理论。 1.整体等同理论 整体等同理论是指在进行等同侵权判定时,看被控侵权物从整体上与**技术方案整体是否等同。 2.全部技术特征理论 全部技术特征也被称为逐一技术特征(element by element),侧重于对权利要求中每项技术要素进行比较分析。该理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都是不可忽略的,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某些要素与权利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功能、手段和效果基本相同,则可被判定为等同侵权。 全部技术特征理论比整体等同理论更加严格,避免了由于对权利要求的扩大解释而导致不确定性,从而提升了等同侵权判定的可操作性。美国和EPC都采用技术特征等同理论。在我国的**实践中有一例,“颅内血肿粉碎穿刺针”**侵权纠纷案的**审法院采用的整体等同原则,而二审法院对**审法院的做法进行了纠正,采用了全部技术特征理论。 三、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estoppel)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后逐渐被普通法所吸收,成为诉讼等对抗性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应予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广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技术方案自公开之日起,无论在权利成立过程中还是权利成立后的权利维持、侵权诉讼,都不允许对其内容作前后矛盾的差别解释。狭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权人为确定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文件的方式,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权,而在**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权保护范围。 禁止反悔原则被认为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重要的限制,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法律依据: 2010年1月1日实行的《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六条: 专利申请人、**权人在**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捐献原则 美国是较早适用捐献原则的国家,在经典案例“美国较高法院在1881年审理的Miller诉Brass公司案”中,**权人在说明书中公开了两种灯的结构,但却只请求保护了其中的一种。十多年后,**权人发现另一种结构反而更好,于是想通过再颁发程序寻求对该结构的保护。美国联邦较高法院没有支持**权人的请求。该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果要求保护某一种装置,但对于从**表面来看非常明显的其他装置没有要求保护,从法律上看,没有要求保护的就捐献给了公众,除非它及时请求再颁发并证明没有请求保护其他装置完全是出于疏忽、意外或错误。“ 法律依据: 2010年1月1日生效的《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缺点: 现阶段,由于法学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双重欠缺,导致我国该原则的**实践困难重重。 五、先用权原则 先用权原则即先用抗辩权,源自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法》六十九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权。 如今的**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方往往以先用权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对先用权原则的适用也有严格的条件。 时间因素: 先用人开发成功的争议技术成果以及准备实施该技术成果的行为应在**权人提出该**的申请日之前。 来源因素: 该争议技术成果应是自己独立研究开发或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所得。 使用范围因素: 先用人对该技术成果的继续使用应是在原有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扩大使用的范围。所谓“原有的范围”,包括“使用”该系争技术成果的范围和为使用该系争技术成果而进行“必要准备”的范围两个部分。 六、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 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即现有技术抗辩、公知技术抗辩权,是我国2008年修订**法时新增加的制度。“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时,一般采用类似**授权中的新颖性判断原则。首先,要适用新颖性的单独对比原则,不允许将几项现有技术结合起来比对。如果一项现有技术与被控侵权技术完全一致,则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其次,如果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存在差异,但差异仅仅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螺栓换成螺钉)”或“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等,也应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现有技术抗辩的举证责任应由提出抗辩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对于出版物公开,当事人须提供有明确出版时间的出版物;对使用公开,当事人可通过公证等方式来举证证明相关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及其公开时间。总之,抗辩人不但要证明现有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技术特征相同,更要证明相关现有技术的公开时间在专利申请日之前。 法律根据: 2008年修订的**法 *六十二条: 在**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权。 七、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是针对发明、实用新型**权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方法上或者说在**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上,世界上曾经有过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作法,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心限定制,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周边限定制。中心限定制对社会公众有失公平,而周边限定制对**权人的保护又不利,为了弥补上述两种方式的不足,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曾采用中心限定制的德国和曾采用周边限定制的美国,已转向折衷原则。 法律依据: **法*五十九条**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权判定指南》*七条明确阐述了折衷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八、改劣发明原则 所谓改劣发明是指:“被控物以一个简单的技术特征来替换**技术的个别必要技术特征,而将其它必要技术特征加以利用实施,大体上能实现**技术的发明目的,但造成了**技术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的变劣,降低了其技术效果”。 在当今侵权方法日益多样化的趋势下,对改劣发明的理解和法律适用的明确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改劣发明是否构成侵权,美国和英国的态度截然相反,在我国**法学理论与**实践中也同样尚存争议、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主张改劣发明不构成侵权的主要理由是:**权人在申请专利时,都希望使自己的**保护范围尽可能的大,同时又能*审查;或保证日后**权不会被宣布无效。一般**权人都会将效果好的技术方案写进权利要求,而放弃效果差的技术方案。但在侵权判定的时候,却又主张将**权人放弃的效果差的技术方案给予法律保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再有,效果差的技术方案可以通过市场来进行淘汰,这应该适用的是市场的规律,而不能强行通过判定侵权对其进行禁止,这对社会公众也是不公平的。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侵权审判指南》给出了明确支持改劣发明不构成侵权的规定,显然至少在北京地区,该项原则是适用的。 法律依据: 2013年公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权判定指南》**百一十七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省略权利要求中个别技术特征或者以简单或低级的技术特征替换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舍弃或显着降低权利要求中与该技术特征对应的性能和效果从而形成变劣技术方案的,不构成侵犯**权。 接下来要介绍的多余*原则和反向等同原则,一个正在远去,一个尚未到来! 九、多余*原则 较高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次修改,将*十七条**款**权的保护范围由“必要技术特征及等同特征”修改为“全部技术特征及等同特征”,这不仅是与2009年颁布实施的《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七条规定的全面覆盖原则一脉相承,也被认为是对**实践中曾经使用过的多余*原则的终结。 多余*原则又称“排除非必要技术特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解释**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如果被告的被控侵权物中不含有该项多余特征,仍可以认定被告侵权。 对于是否应在**侵权判定中适用这一原则,**意见不一。英国法院承认这一原则,但认为法院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必须衡量这项特征在权利要求中的作用,并且推定撰写人在权利要求中加进这项技术特征的用意。美国在历经多年的暧昧和摇摆后,终于在Hilton案中明确否定了这一原则。 目前在我国的****审判中已经不再适用多余*原则。因此,专利申请人在撰写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时,应依据在先技术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申请专利保护的范围,切忌为了获得较好的授权前景而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 十、反向等同原则 反向等同原则又称为逆等同原则,该原则尚未在我国确立,但是随着科技与法律的发展,这个原则正逐渐受到法学理论和**实践领域的重视。 所谓反向等同原则指的是当被控侵权物再现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时,如果被控侵权物与**技术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是以与**技术实质不同的方式、实现了与**技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或效果,则不应被认定为侵权。 反向等同原则是在美国**实践中确立起来的,较初见于美国较高法院判决的Westinghouse v.Boyden Power Brake Co.案。本案中,法院认为Boyden的装置已经为Westinghouse**的字面范围所覆盖,但即便如此,法院拒绝判定侵权成立,“……被控侵权物即便不在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侵权指控仍然有可能成立,反过来也一样。**权人可以证明被控侵权物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但如果被控侵权物在原理上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使得**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与**权人的实际发明之间出现了脱节,那么被控侵权物就不在**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没有侵犯**权。”该表述也成为了反向等同原则较初的雏形。 以纳米技术为例,康奈尔大学的研究者所研发的一款“纳米吉他”,该款吉他的弦由激光拉制而成,大约只有100个原子的宽度,其可以产生**人类听力所及频率十七倍的音色。如果在这之前存在一种普通的六弦乐器,其权利要求十分广泛,且并未限定器械的大小,则权利人很有可能宣称上述“纳米吉他”与其产品是等同的,换言之利用纳米技术的技术方案很可能与传统的同类技术方案形成字面等同。但是实际上这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纳米级的器械具有不可思议的微小尺寸,其电子结构、传导性能、灵敏程度、熔点以及机械性能等都显着区别于与其相同的在先产品。可见随着科技的进步,反向等同原则的适用也许并不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