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常见的**工作误区中,一些工作错误的产生,更多的是源于企业管理者对于**制度的误解,正是企业老总的这些**“盲区”导致企业**布局失效。 盲区一:专利申请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因此,就自己的技术成果内容进行专利申请就可以达到保护的目的。 在知识产权宣传时,我们经常说,要通过**保护你的技术成果。专利申请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这句话没有错。然而,深究一下,**是如何你的技术成果的?它的保护机制是什么?你向公众公开你的技术成果,国家授予你一项“专制权”,即:未经你的许可,任何人不可以实施你的技术成果;如果要实施,必须获得你的“通行证”(实施许可)并且留下“买路钱”(实施许可费)。因此,**保护的本质是设置市场壁垒。 就“设置市场壁垒”的良好保护目的而言,仅仅就自己的技术成果内容进行专利申请布局,显然远远不够。 举一个例子:A公司就现有复印机复印成件上经常出现复印墨点的问题,研发了一种新型墨粉,经反复试验,该墨粉中添入X1—X2%重量比的化合物Y后,可以消除复印墨点问题。A公司就此技术成果进行了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然而,很快地,大量的同业生产者开始销售类似新型墨粉。但拥有新型墨粉产品**的A公司却无可奈何。为什么?说好的**保护呢? 同业仿制的新型墨粉添入了化合物Y,但是其重量比含量不在X1—X2%范围内。根据我们前面已经介绍过的全面覆盖原则,同业仿制销售新型墨粉并未侵犯A公司的**权。 问题出在哪里?专利申请。 立项时,确定要“消除复印墨点”,研发也围绕着要“消除复印墨点”,专利申请时,顺理成章地以“消除复印墨点”为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必须是“一种墨粉,其中添入X1—X2%重量比的化合物Y”。这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在专利申请中的通病。 然而,如果跳出技术成果本身,站在同业者的角度,企业会很*地发现,本次研发成果的根本性贡献在于,发现在墨粉中添入化合物Y,可以减少复印墨点的出现;“添入X1—X2%重量比的化合物Y”以完全消除复印墨点,只是其中优化的技术方案。因此,如果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由“消除复印墨点”转换为“减少复印墨点”,就可以得到**定“添加有化合物Y的墨粉”的**保护方案,该方案显然能够更有效地阻击同业者仿制侵入。 如何设置市场壁垒?简要来说,三点: **,考虑企业市场经营循环全过程,首尾相顾。例如成套业务与零部件供应、采购(零部件**),例如生产设备制造商与使用厂商(相关工艺**)等等,上下左右都关照到。 *二,考虑市场,而不是仅仅考虑技术成果本身。假想自己是竞争对手,在面对自己的**产品时,可以做哪些改变,避开或越过你的**壁垒,尤其是那些省略化或替代性的技术方案。 *三,考虑专利申请的全局性、连续性、完整性、有效性。越是核心技术,越要不断研发,申请周边**,以**新事业的发展不受他人干扰。这包括:对自己所用的技术设置参与壁垒,也对自己的市场设置参与壁垒(针对自己不使用的技术),避免市场份额被切割。 **布局的较高境界就是: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 。 盲区二:专利申请越快授权越好 国家局实行的*审查程序能够很好地满足诸多企业关于“专利申请快快授权”的诉求,因此,许多企业老总很喜欢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一件发明申请,四、五个月就授权,想着就爽。 然而,对于专利申请正常化的企业来说,*审查程序只是非常状态下一个应急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宜采用。 为什么? *授权的“副作用”如下: 1、费用提高。启动*审查程序的前提之一是提供检索报告,需要额外缴纳检索费,同时,基于时限要求,相应的**代理费用也有所增加。 2、必须提前公开。公开申请文本是实质审查启动的前提,要加快审查,必须选择提前公开,这可能会影响企业专利申请的时间筹划。 3、保护范围缩水。*审查要求申请人必须放弃主动修改期,这不仅要求专利申请初稿的高质量,还要求申请人对于**保护市场的准确预期,但这往往很难做到。同时,**授权也意味着分案机会和国内**权的消失。这些都可能造成目标**的保护范围缩水。 一句话,正是因为授权进程太快,才可能导致申请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来玩一些“花样”申请。例如以延迟公开为策略的“潜水艇申请”,例如有利于系列申请延续性的**权和分案“福利”利用,例如以干扰竞争对手的规避策略为目的的后续申请……。 专利申请后,不需要太着急地要授权。申请人大可以气定神闲地下好自己的一盘**棋,耐心地与审查员就**权利保护范围讨价还价,耐心地监控市场和竞争对手的变化,适时调整专利申请布局……让专利申请成为一柄悬在对手头上的剑。 当然,专利申请授权的进程也不能太长,否则,产品生命周期都终结了,还要**做什么? 盲区三:实施自己的**不会产生**侵权风险 在进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状况调查时,经常有企业老总说,我们用的都是自己的**,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实施自己的**还会有**侵权风险吗?这**不是我自己的权利吗?自己不能用,还叫自己的权利吗?……仔细看看**法,我们会看到,**权的权利实质内容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即:**权并非实施权,而是排他权。 比如笔者在《一个案例搞懂**怎么玩》中的举例,那个吸管的例子。就是说,作为D**的权利人,你有权利禁止他人生产D**产品,但不能当然地认为,你有权生产D**。因为D**产品可能还涉及他人的A**、B**或C**。 **权的“排他”范围和效力决定一项**的价值。其中,**价值较根本的决定因素之一是,该**是否受到其他**排他权的限制。 以下情形均可能导致**受到其他**排他权的限制: 例如申请滞后,让对手抢了先机,自己的**反而成了对手**的从属**;例如针对关键技术仅申请一项或太少量**,让对手从容地“捡漏”,形成外围**或补充**;例如专利申请质量低劣,**保护方案与实际营销产品方案南辕北辙,实销产品反而踏入他人**保护范围;例如专利申请策略不当……这些说了一遍又一遍,不说也罢。 只有在完成下列所有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实施自己的**,不会产生**侵权风险: 1、在研发立项时全面进行了**检索; 2、在**检索基础上,避开或解决了所有障碍**; 3、专利申请前再次检索确认; 4、高质量完成专利申请; 5、实际生产时的任何改进、变化均进行检索确认,并改善或提交后续申请; 6、产品销售前再再次检索确认。 当然,万一检索结果不全不准呢?侵权的风险还会存在。 结语 : **只是保护技术成果的一个工具。如果使用不当,不仅无法起到保护的作用,反而使技术遭到更便利的窃用,成为大家共享的免费午餐。 对于企业老总,以下三点已*细说: 1、**可以成为增强合同谈判力和约束力的砝码 。 2、任何交易中,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是较重要的 。 3、扫清他人“**障碍”是市场战略制定的基本前提 。